为了贯彻落实“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严格把好党员队伍“入口关”,特制定发展党员公示制度。
一、实行公示制度,就是把准备吸收为中共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和将要转正的预备党员的情况进行张榜公示,广泛听取意见,以保证新发展党员和将要转正预备党员的质量,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二、对拟发展对象,从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其为发展对象并政审完成之后、在召开支部大会讨论接纳该同志为预备党员之前进行公示;对将要转正的预备党员,在预备期满,支部大会讨论通过之前进行公示。
三、发展对象公示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现任职务、工作表现、政治表现、支部对其培养考察情况等。对拟转正的预备党员公示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现任职务、预备党员时间、预备期内政治和工作表现等。
四、公示时间一般为7天左右。公示期间,要设立公示信箱或监督电话,指派专人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公示期限内,党内外人士如有不同意见,均可以采取口头或书面等方式向党组织反映。对公示后反映的意见,党支部(总支)应及时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对公示对象没有意见或有意见反映但经核实无问题的,可按规定程序表决通过。
五、党组织必须对举报群众和举报问题严格保密,使举报群众不因举报而遭受打击报复,以保护和调动广大党员、群众参与公示的积极性。